关于“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为强化校园餐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推动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就“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公告如下:1举报方式(一)电话举报:拨打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二)网络举报: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www.12315.cn),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搜索12315。2举报对象泉州市辖区内中小学学校的学生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经营主体。3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五)未对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六)违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校园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1.经营场所脏乱差的;2.专业工具不专用的;3.“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存在问题的;4.餐食中发现有明显异物的;5.其他食品安全问题。4举报奖励标准(一)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规定执行。(二)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线索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核查情况与举报事实基本相符,并予以立案处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三)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线索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核查情况与举报事实基本相符,因情节轻微未予以立案处罚或者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5有关要求和说明(一)举报受理和核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二)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但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三)举报经营者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经现场核查,不存在举报情形的;负有校园餐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本公告有效期截至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束。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来源: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