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现将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4家医药机构(含1家医疗机构、3家零售药店)和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10家医药机构(含2家医疗机构、8家零售药店)予以公布。 附件: 1.泉州市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2.泉州市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5年12月16日

来源: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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