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五一”劳动节期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泉州市应急局发布安全提示:
一、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各工贸企业要合理安排人员值班调班,保障关键岗位和高风险部位操作人员科学配备、在岗值守。要加强节假日安全教育,加强上岗期间巡查检查,时刻关注员工思想动态,严禁冒险违章作业,防范违章行为引发事故。
二、强化重点场所和特殊作业管理。节日期间仍进行生产的企业要强化重点场所安全管理,紧盯高温熔融金属、涉爆粉尘、有限空间、液氨罐区和机房、检维修等高风险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强值班值守和巡回检查,确保重点场所风险管控到位。
节日期间,原则上不得开展动火、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风险高的作业,确需开展的,要实行提级审批,确认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落实专人监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设备设施巡查检查和维护养护。节假日期间要加强设备设施巡检、维护、保养,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检验,不得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施、设备、装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要加大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
四、严格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和应急准备。要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保证企业领导带班和值班员24小时在岗在位,配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节假日期间电话调度和现场督导工作。要结合节假日实际,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强化应急处置力量,配齐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时刻保持高度警觉,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发现险情事故立即按照程序启动响应,确保应急状态下反应迅速、处置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无线泉州】一审:蒋筱雯
【无线泉州】二审:黄美清
【无线泉州】三审:欧阳可及 郑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