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非机动车登记条件有什么变化?《办法》在通行管理方面主要作了哪些修订?一起来看——
(一)是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的政策和标准发生重大调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为规范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福建省福州、泉州、宁德、龙岩等设区市先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了本地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规规章。2014年颁布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施行至今已10余年,为妥善应对非机动车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修订原《办法》以适应国家有关政策标准的调整变化,保障福建法制统一。 (二)是回应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呼声的迫切需要。非机动车是城镇中广大人民群众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福建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且增长迅速,车辆违法加装拼装改装、违规行驶、乱停乱放、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不规范充电等现象频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另一方面,道路交通规划、车辆停放场所建设等方面也存在无法适应非机动车发展趋势,难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情形,社会各界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 答:主要有两个方面变化。一是取消关于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必须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规定;二是增加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规定。 2018年7月,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由生产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认证(即3C认证),所有取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因此,原《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已失去意义,且与目前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的强制认证政策冲突,在此次修订中予以删除。 答:新增第四章“通行条件”和第六章“停放和充电”两个专章共12条,对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制定、非机动车道的规划、新建、改建等要求和标准,对城市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高峰时段车道临时调整、停放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作了细化规定,以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顺畅通行。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指定区域停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私拉电线充电。 答:《办法》在非机动车登记和通行规则方面有两个新的便民新规定。一是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凭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在登记前临时驾车上道路行驶。二是考虑到多数家长接送未成年人上下学的实际需求,将原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答:《办法》从两个方面规范非机动车交通新业态。一是明确鼓励、引导城市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新业态规范发展。二是分别规定了城市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配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答:一是新增非机动车管理原则。明确非机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优先、方便群众、源头治理、属地管理、协同共治”原则。二是修改完善通行规则。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牵引或拴系动物、不得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等规定;明确了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通行规则。三是取消“超标电动车”过渡期规定。鉴于2018年7月电动自行车生产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来,福建“超标电动车”存量逐年减少;且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均已届满,因此,删除原《办法》关于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置“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及制定“超标电动车”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 答:《办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原则。一是将原《办法》规定统一处50元罚款的违法行为,区分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设定了“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处50元罚款”两种法律责任。二是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对“以营利为目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来源:中国福建